2017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网
录取规则
第六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“学校负责,招办监督”的录取体制,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,由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录取。
第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、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,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,依据考生志愿,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。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,男女比例不限。
第八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外语语种:不限,开设英语、日语公共外语课。
第十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新生入学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对肢体残障的考生,若其生活能够自理、符合所报专业要求,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,则予正常录取。
空中乘务(航空服务与管理)专业要求:男生身高175-182CM,女生身高163-172CM,体形匀称;五官端正,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、斑点,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;矫正视力不低于1.0,眼球大小适中,对称,目光有神,无色盲、色弱、斜视;无口吃、耳鸣现象;空中乘务(航空服务与管理)专业考生需经我校面试,未经面试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将进行面试和体检复查,对不符合该专业要求学生劝其转入其它专业学习。
第四章 其他
第十一条 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,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。此外,我院自设“于陆琳奖学金”和“自强奖学金”两项院级奖学金。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。
第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: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、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,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,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,并另行公布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校址:北京市良乡大学城
邮编:102488
联系电话:010-81355905、813559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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